第三百一十二章 孔明反击,蒯氏覆灭-《汉末:家祖乡啬夫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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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第313章孔明反击,蒯氏覆灭

    却说诸葛孔明受理冤奸案,不仅吏民皆悦,贤名亦是逐渐在荆州传扬出去。

    此案邹午的强奸罪行虽不成立,按理应当被无罪释放,事实也的确如此。

    只不过,在处理完了冤奸案以后,诸葛亮却以二人无事实婚姻却发生关系为由,判处邹午、王氏二人和奸罪成立。

    汉代所谓的奸罪,大致可分为两种。

    其一为强奸罪,指男性使用各种手段,在违背女子意愿的情况下,强行与之发生关系。

    此类奸罪,按照以往汉朝律法,男子会被判处死刑,女子则无罪。

    其二为和奸罪,指未有夫妻关系的男女私通,惩罚视情况而定。

    中国古代,对于和奸罪惩罚极其严厉,《史记始皇本纪》就有明确规定:有子而嫁,倍死内外,禁止淫佚,男女浩诚,夫为寄之,杀之无罪。

    秦朝但凡遇到通奸之人,任何人都可以当场杀之,并且杀之无罪。

    这也就说明,秦朝时期的和奸者会被判处极刑。

    所谓汉承秦制,汉朝才开始对于和奸罪亦是零容忍,犯者必杀。

    不过到了汉文帝时期,文帝对于各类刑法都做出了更加宽容处理指示,和奸罪也从最开始的死刑变成了宫刑。

    莫要以为只有男子会被宫刑。

    根据汉代记载:宫,淫刑也,男子割势,女人幽闭,次死之刑。

    这里的势,指男性生殖器官,比较容易理解;至于幽闭,是用木槌击妇人胸腹,即有一物坠而掩闭其牝户,使其只能便溺,而人道永废矣。

    两种宫刑,无论对于男人还是女人,都有着极大伤害。

    刑法虽然如此规定,不过汉代治民以宽仁,很多时候律法虽然规定,在实际操控的时候,总有法外开恩的时候。

    很多地方官吏甚至其偷偷把和奸罪分为两种,一种乃是对于有家室而和奸者,称之为通奸,若通奸者的丈夫或者妻子报官,大考虑会按照律法处理通奸者。

    另外一种,却是双方未婚而和奸者,由于此类和奸对别人没什么危害性,地方并不会对当事人施以宫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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